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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健身器材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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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健身器材的基本要求

發布日期:2015-06-02 00:00 來源:http://www.wzwanju.cn 點擊:

5.1 基本要求(qiu)

室(shi)外健身器(qi)材(cai)應符(fu)合人(ren)體(ti)運動規(gui)律,並具有(you)安全性(xing)、可(ke)操作性、舒適性和適應性。

5.2 外形和(he)結構(gou)設(she)計要求

5.2.1 器材各支(zhi)撐體表(biao)麵的所有棱(leng)邊和尖角,應(ying)使(shi)其(qi)半徑R>2.5mm。易接(jie)觸使用者(zhe)或第(di)三(san)者的零(ling)部件的其它所(suo)有棱邊(bian)應采(cai)用其它方式予以圓(yuan)滑或加(jia)以防護。

5.2.2 管(guan)材末端(duan)應符合GB 17498-1998 中(zhong)4.2.2的規定(ding),且不應有管端封口或堵塞(sai)件(jian)因(yin)老化(hua)、配合不(bu)當、震動及(ji)輕(qing)度人為損(sun)壞(huai)等原因導(dao)致的脫落現(xian)象。

5.2.3 在1800mm高度範圍內的(de)易接觸區域,活(huo)動(dong)部件與(yu)鄰(lin)近(jin)的活動部件或固定部件之(zhi)間的距離(li)應不小於60mm,下列(lie)情況(kuang)除外:

a) 如果可能隻危及手(shou)指(zhi),其距離應不小於25mm;

b) 如果(guo)活動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間(jian)的距離在運(yun)動中保持不變(bian),其距離應不大(da)於9.5mm;

c) 如果在運動區(qu)域(yu)內具有安全防護設施(shi)和止(zhi)動裝(zhuang)置(zhi);

d) 如果可用使用者的身(shen)體位置來遮擋,使第三者不能接近,以及使用(yong)者可以(yi)立(li)即(ji)停止運動。

注(zhu): 本條規定,可使其設計保護手和手指免受(shou)傷害,對人體其它(ta)部位的傷害已有不同(tong)的考(kao)慮。

5.2.4 當(dang)按6.2條(tiao)檢(jian)測(ce)時,隸(li)屬於訓練器材上(shang)所有重(zhong)塊的移(yi)動範圍(wei)應按鍛煉使用時的要求有所限(xian)製。

注1:這可以通過適宜的設計(ji)來(lai)實(shi)現。

注2:不良特(te)征的例子是(shi)無(wu)控製(zhi)的鍾(zhong)擺運動。

除非刻(ke)意移動外,堆(dui)碼式重塊(kuai)的移動應能自如地返回靜(jing)止點。

5.2.5 當按(an)6.2條檢測時(shi),首先(xian)不應去考慮(lv)當超載(zai)時使用者如何防止或(huo)從中解脫,而是應設計安(an)裝能使使用者解脫(tuo)(逃避)的裝置。

注: 這種裝置可以是止動機構、預(yu)拉(la)杆和卸(xie)載裝置 。

5.2.6 當按6.2條檢測時,器材上的調節(jie)裝置應作(zuo)用可靠,易被使用者識別和安全(quan)使用,且應無疏忽(hu)變動的可能性。

調節機件,如(ru)旋(按)鈕和手柄(bing)(操縱杆)等(deng),不應與使用者的活動範圍相幹(gan)涉(she)。

重塊選(xuan)擇(ze)銷應配(pei)置一(yi)個(ge)可靠的鎖定機構。

任何(he)鎖定機構的正(zheng)確功(gong)能應顯(xian)而易(yi)見(jian)。

5.2.7 與人體接觸或易接觸(chu)的活動零部件以及各(ge)調(diao)節裝置等,不應使正常使用者或第三者有被剪切(qie)、擠(ji)壓(ya)或碰撞的可能,且在器材的相應部(bu)位(wei)應有明顯的警示標(biao)誌(zhi)或警示(shi)說明。

5.2.8 連接器材各支架、框架的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應緊固可靠且(qie)應有防鬆動和防盜措(cuo)施。螺釘外(wai)露部分不應超過其3倍的螺(luo)距(ju)長度。緊固件的規格、強度、防(fang)鬆動措施及防鏽措施等,應與其器材的負(fu)載強度(du)和安全使用期限相匹配。

5.2.9 器材活動部件和固(gu)定部件易發生(sheng)或可能發(fa)生剛性碰撞時,其相(xiang)碰(peng)撞的部位均(jun)應設置彈(dan)性緩衝裝置,緩(huan)衝(chong)裝置的接觸麵(mian)積應不小於1000㎜2。例(li)如:安裝橡膠(jiao)墊(dian)等緩衝裝置。

5.2.10 器材在使用過程中,不應存在運動位與運動位以及同一運動位之間的器材幹涉、運動範(fan)圍幹涉、人體幹涉等不良現象。

5.2.11 器材的轉動部件應設置止退裝置。例如:設置止退墊圈或止退螺母等。

5.2.12 器材所使用的軸承均應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

5.2.13 懸垂或懸掛人體的鋼(gang)絲繩(sheng)應符合GB/T 8918-1996的相關規定。

5.2.14 當使用者在器材上的站(zhan)立麵高於(yu)地麵1000mm時,應設置護欄。站立麵高度小(xiao)於2000mm時,護(hu)欄高度應不小於600mm;站立麵高度大於2000mm時,護(hu)欄高度應不小於800mm。器材所有的護欄各防護杆(gan)之間的距離以及距應防護範圍的邊緣距離應不大於120mm。

5.2.15 具(ju)有往複運動形(xing)式(shi)的器材,例如:蕩椅(yi)、浪(lang)橋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在使用者站立、踩(cai)踏或座(zuo)位的附(fu)近,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護裝置,例如:扶手、護欄等。 

b) 底麵積(ji)大於0.5㎡的擺動部件,在器材使用過(guo)程(cheng)中,若(ruo)擺(bai)動件底麵與地麵(或底(di)層(ceng))間的距離為變量時,擺(bai)動件底麵與地麵(或底(di)層(ceng))間的Z小距離應不小於400mm;

c) 蕩椅類(lei)器材的擺動件與兩側或周邊固定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500mm,座麵與腳踏板(ban)之間應設置護欄等防護裝置;座椅的淨深(shen)度及靠(kao)背(bei)高度應不小於400mm。 

5.2.16 秋千、蕩椅、浪橋及漫(man)步機(ji)等往複擺動形式的器材,應將(jiang)其擺動軸心處設置為(wei)滾(gun)動軸(zhou)承(cheng)或滑動軸承的連(lian)接結構,且至擺動軸心的剛(gang)性擺杆長度應不小於100mm。

5.2.17 秋千(qian)等擺動幅度較大的器材,其座板采用剛性骨架(jia)材料時,座位除底部以外的所有表麵應采用軟(ruan)性材料予以包覆。懸掛(gua)座位的牽索兩(liang)端連接處應采取防止磨(mo)損的措施,且應與安全使用期限相匹(pi)配。

5.2.18 秋千的擺動中心(xin)距地麵的高(gao)度應不大於2600mm,其座板上表麵距地麵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500mm,座板外緣距支承立柱內(nei)側的距離應不小於500mm,中間部位無支撐立柱(zhu)的多位秋千的相鄰座板外緣(yuan)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1000mm。

5.2.19 蕩椅的擺動幅度應加以約(yue)束,且單(dan)側擺動幅度應不大於45°。

5.2.20 偏(pian)心或橢(tuo)圓形轉(zhuan)盤(pan)等快速轉動形式的器材,若其轉動部件的快(kuai)速轉動可能(neng)傷及使用者或第三者時,其轉動係統(tong)應設置有防止超(chao)速運轉的阻力係統。

5.2.21 太空(kong)漫步機等擺動、晃(huang)動運動形式器材踏(ta)板的踩踏麵應具有防滑(hua)性能,踏板的主運動方向和易滑脫方向應設置高度不低於30mm的防滑脫的凸(tu)台(tai)或護板。相鄰運動的兩踏板的間距應不小於100mm。

5.2.22 蹺蹺(qiao)板(杆)等等杠杆類器材,使用者在器材上麵,運動至下極限位置時,活動杆件底部距地麵的距離應不小於80mm,否則應采取軟接觸的緩衝措施;使用者在器材下麵的,其活動杆件底部距地麵間的距離均應不小於1850mm。

5.2.23 無可靠性護帶(dai)或護欄的蹺蹺板等杠杆類器材的座板,距地麵的Z大運動高度應不大於1000mm 。

5.2.24 軸線(xian)垂(chui)直(zhi)型(xing)的懸空轉輪類器材,其轉輪(lun)軸線距立柱內側的距離應不小於600mm,中間部位無支撐立柱的多個運動位器材的相鄰轉輪軸心間距離應不小於1000mm。

5.2.25 器材所使用的承載人體載荷(he)和主要受力載荷的非金屬材料牽索(suo),例如:爬(pa)繩、攀網器材上的纖維性攀爬(pa)繩索等,應滿(man)足相應器材安全使用期限的耐久性要求。

5.2.26 器材用於承載人體重量(liang)的手拉環的材料直徑應不小於20mm,金屬(shu)拉鏈的材料(liao)直徑(jing)和金屬牽(qian)索的直徑應不小於8mm。

5.2.27 與人體接觸的零部件不應采用玻璃(li)纖維增(zeng)強塑料。

5.2.28 滑梯(ti)等具有坐(zuo)姿滑行功能器材的滑道(dao)表麵和扶(fu)手表麵,應光(guang)整(zheng)光滑,無銳邊、尖角(jiao)、毛刺(ci)等現象。滑行表麵和兩側護板表麵各接合(he)處的高度差和間隙應不大於2mm,兩側扶手距滑行(xing)表麵的高度應不低於160mm,且滑行區間扶手的兩內側不應有凸起、橫向凹陷、橫向(xiang)支撐(cheng)等設置。

5.2.29 用於握(wo)持(chi)的任(ren)何支承件的橫(heng)截(jie)麵,當通過該橫截麵的中心測量時,在任何方向的尺寸應不小於16mm且不大於45mm(雙杠除外)。

5.2.30 用於抓緊的任何支承件的橫截麵的寬(kuan)度,應不大於60mm。

5.2.31 攀(pan)爬類器材的使用高度應不大於3500mm,懸垂類器材的使用高度應不大於2300㎜。

5.2.32 攀爬類器材的使用寬度,單人用應不小於1000mm,雙人用應不小於1800mm。。

5.2.33 具有杠麵彈力性能單杠的杠(gang)麵高度應為1500mm~2400mm,橫杠的支點(dian)長度應為2000mm~2400mm,橫杠的外徑應為28mm±0.5mm。不具有杠麵彈力性能單杠的使用寬度應不小於1200㎜,杠麵高度應為1500㎜~2400㎜,橫杠的外徑應不大於32mm。

5.2.34 具有杠麵彈力(li)性能雙杠的兩杠內側距離應為390mm~550mm,杠長應為3000mm~3500mm,縱向立柱中心距應為2000mm~2300㎜,杠麵高度應為1300mm~1700mm。不具有杠麵彈力(li)性能雙杠的兩杠內側距離應為390㎜~550㎜,杠長應為2000㎜~2500㎜,杠麵高度應為1200㎜~1700㎜,橫杠的外徑應不大於50mm。

5.2.35 器材主要承載立柱的鋼管直徑應不小於110㎜(框架式和高度不大於1500㎜的器材可適(shi)當減少),管材壁(bi)厚(hou)應不小於2.5㎜。

注 1:單杠、雙(shuang)杠規格尺寸的含義(yi),可參見我(wo)國已(yi)發布和實施的體操器材相關國家標準。

注 2:使用寬度在單人以上、雙人以下的按單人計。

5.3 主要(yao)零部件靜負荷能力要求

5.3.1 按6.3規定的試驗條件,在器材在使用時的Z薄(bao)弱(或Z大外載荷)的直接受力處,例如:器材的受力橫杠、橫梁、座板、踏板、踏杆和器材的直接操作手把等,,施以各自規定的靜負荷,受力件及其相關的各零部件,均不應有構件斷(duan)裂、牽索斷股、運動功能損壞、構件開焊(han)以及目(mu)視較(jiao)明顯的永久變形等失效(xiao)現象(xiang)。

5.3.2 承受明顯衝擊載荷器材的靜負荷能力應不小於4000N。例如:踏樁、平衡(heng)木和吊(diao)環(huan)以及不具有杠麵彈力性能的單杠和雙杠等。

5.3.3 承受或可能承受突(tu)然(ran)加載載荷器材的單一靜負荷能力應不小於2700N。例如:天梯、懸(xuan)空式滑道、爬繩、爬杆、秋千、蕩椅、摸高橫梁、網牆(qiang)、攀岩牆、浮(fu)橋、浮動踏樁(zhuang)(或稱吊樁)、固定式階(jie)梯、仰臥起坐床、蹺蹺板、懸空轉輪以及各類器材中的座板、踏板、踏杆等。

注: 單一靜負荷能力,是指一個人運動鍛煉時器材應承受的靜負荷能力。

5.3.4 不承受明(ming)顯衝擊(ji)載荷且無突然加載現象,但(dan)受運動加速度影(ying)響(xiang)的器材的單一靜負荷能力應不低(di)於2000N。例如:俯(fu)臥撐架、彈振(zhen)壓腿器、上肢牽引器、肋木(mu)架、各類器材頂部用於運動時握持的輔助(zhu)吊杆和輔助吊環、承受和可能承受人體垂直力的扶手以及兒童組合樂園、兒(er)童秋千、兒童組(zu)合攀高架等器材中的座板、踏板、踏杆、單式吊環、橫式吊杆、受力橫梁、滑道、通道、平台等。

5.3.5 器材護欄在正常(chang)防護方向和正常使用方向的靜負荷能力,若為站姿(zi)運動器材時,則應不小於1100N/m;若為坐姿運動器材時,應不小於700N/m。

5.3.6 其它器材的靜負荷能力,應參照(zhao)上述類似器材或部件的要求。

5.3.7 器材主要受力零部件焊接處的焊接強度,應符合GB17498-1998中4.8的規定。

5.3.8 器材承受主要載荷的牽索、連接鉤環、連接接頭的抗(kang)拉力應不低於10000N。

5.4 整機穩(wen)定性要求

5.4.1 器材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以及在6.4規定的試驗條件下,不應有向任何方(fang)向的傾斜、翻倒或較明顯的永(yong)久變形現象。

5.4.2 單杠的水平拉力應不低於1800N。

5.4.3 其它器材(包(bao)括(kuo)休(xiu)閑籃球架、室外乒(ping)乓(pang)球(qiu)台等器材)的單一水平拉力均應不低於1500N。

注: 單一水平拉力,是指一個人運動鍛煉(lian)時器材應承受的穩定性能力。

5.5 彈力性能要求

5.5.1 在具有杠麵彈力性能的單杠橫杠的中點施以2500N的垂直靜載荷,橫杠的撓(nao)度應為90mm±20mm,取(qu)消負載後,其杠麵的永久變形量應不大於3mm。

5.5.2 在具有杠麵彈力性能的雙杠任一橫杠的中點施以1500N的垂直靜載荷,橫杠的撓度應為70mm±15mm,取消負載後(hou),杠麵的永久變形量應不大於3mm。

5.6 安全警示要求

5.6.1 器材存在下列現象時,應予以安全警(jing)示:

a) 當存在不安全因素(su),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時;

b) 對某(mou)些(xie)特定或限定的人群(qun)不適用時,如需要人照管的老人、幼兒、病人、殘(can)疾(ji)人等;

c) 需(xu)要對(dui)運動鍛煉的人數和重量進行限製時;

d) 需要對競技(ji)練(lian)習、特殊技巧(qiao)等運動形式或運動強(qiang)度的鍛煉進行限製時;

e) 其它需要警示的內容(rong)和事項。

5.6.2 安全警示標誌或警示說(shuo)明,應符合7.1.2的相關要求。

5.7 器材安裝及場地要求

5.7.1 器材的地麵安裝及其埋入地下的結(jie)構,應符合下列要求(具有較大的地麵框(kuang)架式底座器材除外):

a) 埋入地下的器材立柱,應可靠地固接橫向支撐或支承盤;

b) 安裝器材的土質,在距地表800mm深度以內應為緊固係數不小於0.7的Ⅱ類普硬(ying)土及其以上的非(fei)疏鬆性和非沙壤(rang)土類的地質(zhi)結構;否則(ze),應將該土質等效處理後,方可安裝器材;

注:緊固係(xi)數不小於0.7的II類普通硬土(tu)可以用鐵(tie)鍬(qiao)用力開挖並少(shao)數用鎬(hao)開挖(wa)的困難(nan)程度來確定。需要用鐵鍬用力開(kai)挖並少數(shu)用鎬開挖的土質,可視為緊固係(xi)數不小於0.7的II類普硬土。

c) 器材立柱埋入(ru)地下的深度:當器材地麵之上的高度≥2000mm時,應不小於500mm;器材地麵之上的高度≥1000mm且<2000mm時,應不小於400mm;器材地麵之上的高度<1000mm時,應不小於300mm。器材立柱底部以下應有不小於100mm厚度的混凝土支承層;

d) 安裝器材各支承立柱混(hun)凝土地基坑的水(shui)平(ping)尺(chi)寸(cun),均應不小於400mm×400mm,且不應將混凝土地基(ji)處置為上大下小的形狀;

e) 澆注器材地基所使用的混凝(ning)土強度應不低於C20,且在地基沒(mei)有完全凝固之前(qian),應有專人監護;

f) 器材安裝後,各支撐立柱和主體應保證與安裝地麵的垂直,垂直度公差應不大於1/100;

g) 距器材地基外部邊緣0.5m的範圍的地麵應進(jin)行硬化處理,例如:混凝土硬化、夯實土質後的磚石鋪砌等。器材地基及其周圍硬化表麵不應高於安裝器材周(zhou)圍的地麵。

5.7.2 器材不應使用膨(peng)脹(zhang)螺栓(shuan)進行其地麵固定。具有框架式底座的器材,采用地腳螺栓固定時,應采取防鬆和防護措施。

5.7.3 安裝器材的場地及周圍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器材距架空高低壓電線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8m;

b) 器材距地下的下管道、地下線路邊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2m,距各類辦公樓房(fang)、居(ju)民住宅及各類樓堂(tang)館(guan)所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5m;

c) 夜(ye)間需使用器材的場所,在器材邊緣2m的範圍內,光照度應不小於15Lx;

d) 器材應遠離易燃、易爆(bao)和有毒、有害的物品,場(chang)地建(jian)設應符合國家有關各項安全方麵的規定。

5.7.4 單杠、雙杠、天梯、秋千等上下運動彈跳(tiao)或可能從空中運動跌落的器材,其運動地麵應為鬆軟或富有彈性緩衝的地麵,例如:沙土層、橡塑地板等。若為橡(xiang)塑地板時,其地板的結構厚度應不小於25mm;若為沙(sha)坑(keng)時,其沙層厚度應不小於200mm,且沙坑周邊應有適當高度的凸台圍護,凸台的棱邊、尖角處(chu)均應設置為半徑不小於10mm的圓角。

5.7.5 運動站與運動站人體運動範圍的邊緣距離應不小於1m。

5.7.6 器材的設計與安裝,應確(que)保穩固、可靠和垂直,不應有基礎(chu)部件和支承部件的鬆動和晃動現象。

5.7.7 器材裝配應完(wan)整,不缺件,各零部件不應產生折斷、裂(lie)紋、影響使用性能的變形等現象。

5.7.8 具有轉動、滑動、擺動等活動性能的零部件,應保證運轉靈活和到位,不應有無法(fa)轉(滑、擺)動、卡滯(zhi)、幹涉、鬆動、異(yi)常碰撞(zhuang)以及異常響聲等現象。

5.7.9 器材上使用的軸承、絲母、變速器等部位,應進行潤(run)滑處理,例如:塗覆或浸入油(you)脂(zhi)等。

5.8 安全使用壽(shou)命及疲勞性能要求

5.8.1 器材的安全使用壽命(ming)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具有杠麵彈力性能的單杠、雙杠等類似(shi)性能器材的設計製造(zao)壽命應不小於2年;正常安全使用期(qi)限應不超過其設計製造壽命;

b) 具有活動性零部件器材的設計製造壽命應不小於4年(nian),正常安全使用期限應不超過其設計製造壽命;

c) 無活動零部件器材的設計製造壽命應不小於6年,正常安全使用期限應不超過其設計製造壽命;

5.8.2 具有活動性能的器材,按6.8.2規定進行疲勞性能試驗後,不應有構件斷裂、開焊、明顯的永久變形、運行失效以及零部件損壞等現象。試(shi)驗總量:太空漫步機、搖擺機等類似器材應不低於30萬(wan)次(ci);秋千、蕩(dang)椅等類似器材應不低於20萬(wan)次(ci);健騎機和橢圓漫步機等類似器材應不小於10萬(wan)次(ci),室外跑步機等類似器材應不小於1000km;其他(ta)具有活動性能的器材應不小於10萬(wan)次(ci)。

5.8.3 器材的安全使用年限及安裝日期,應采用不鏽耐蝕鋼材質的標誌牌可靠地固定在產(chan)品實體上的明顯位置,標誌牌(pai)上的文(wen)字(zi)和數字應采用凹(ao)凸形式標示。

5.9 環保(bao)要求

5.9.1 器材在正常使用時產生的噪(zao)聲,應不大於65dB (A計權)。

5.9.2 器材使用的塑料、橡膠、皮革等非金屬零部件及金屬表麵塗飾(shi)層,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不應存在染(ran)色(se)、掉沫(mo)以及感(gan)官所能覺察到的較濃(nong)異味(wei)等現象。

5.10 表麵質量要求

5.10.1 鋼鐵製件(不鏽鋼除外)表麵,應進行防鏽(xiu)處理,例如:電鍍、噴(pen)塑(su)等。

5.10.2 器材的金屬電鍍(du)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電鍍件的外表麵,應光滑光亮、色澤均勻(yun)、鍍層結合牢固,不應有起皮脫落、露底、漏(lou)鍍、鼓(gu)泡以及較明顯的花斑(ban)、麻(ma)點、針孔(kong)、桔(ju)皮、燒(shao)焦、毛刺、劃痕等缺陷(xian);

b) 鍍鉻(luo)件的耐腐(fu)蝕(shi)性能按QB/T3826-1999試驗應達(da)到(dao)6級(ji)以上(包括6級);

c) 鍍鉻件電鍍層的結合強度,根據(ju)其製件的型材類別,按QB/T 3821-1999中的彎(wan)曲法或銼刀法進行試驗後,應無起皮、脫落(luo)等現象;

5.10.3 器材的金(jin)屬塗飾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屬塗(tu)飾件外表麵,應光滑平整、色澤均勻、結合牢固,不應有起皮(pi)脫落、漏塗、鏽蝕、裂痕以及較明顯的流痕、花斑、結點等缺陷;

b) 金屬塗飾件的塗層理化性能,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塗飾層理化性能要求

序號 項目名稱 技術指標或要求

1 衝擊強度 試驗後無裂紋、剝落等現象

2 附著力         試驗後不低於2級(包括2級)

3 耐候(hou)性能 在經過300h人工加速的耐(nai)老(lao)化試驗後,不低於裝飾性綜合老化性能的2級

注:外部包覆(fu)有防鏽蝕材料的鋼鐵塗飾件可不受其塗層性能要求的約束。例如:包覆塑料的鋼鐵塗飾件等。

5.10.4 焊接件的外露(lu)焊縫表麵及相關表麵,應光滑、規整,無燒穿及較明顯的焊瘤、咬邊、凸起(qi)、凹陷、氣孔、濺(jian)渣(zha)等缺陷。

5.10.5 外露木製件應經(jing)過防水處理,例如:油漆、浸蠟等,不應有明顯的膨脹、裂紋及變形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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